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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HEADQUARTERS ENTERPRISE FEDERATION(缩写:HEF)。

第二条 本会由朝阳区内代表性总部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共聚精英总部、共建联合平台、共驱行业发展、共享美好未来。为总部企业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号楼11层1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智库咨询——本会拥有由各行业顾问与权威专家组成的100人以上的智囊团,可为企业提供政策应用、技术优化、市场培育、发展模式等高端咨询服务;

(二)政府事务——在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的大环境下,为企业提供政企间双向沟通服务,协助进行政策传达、信息沟通、公关引导、关系协调与交流互动等;

(三)政策指导——针对权威产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政策等配套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解读、政策培训、政策应用与指导等服务;

(四)国际合作——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指引,以“引导中国企业走出去,将世界先进技术引进来”为抓手,为企业打通国际技术与市场合作通路,建立总部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商务合作网络;

(五)市场推广——在试点与示范应用、重点市场推荐、上下游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帮助企业建立更有效的市场合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产品、服务等的市场推广工作;

(六)金融服务——汇聚100家以上最具实力与影响力的专业投资机构伙伴,聚焦总部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融资、投资、贷款、资产管理、金融信息咨询等专业金融配套服务,并搭建多层次金融产业交流与合作平台;

(七)品牌彰显——共建“集团领袖模式”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领研究,彰显企业品牌美誉度与竞争力;

(八)加速驱动——为初创企业与优质创新项目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引擎,助力实现正向与逆向加速,完成蜕变与成长提速;

(九)产业集聚——加强企业绿色供应链间的产业联动,为企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十)平台共促——发挥本会的多样化资源与平台优势,协助企业开办会议,包括主题沙龙、产品发布会、在京或外省市推介会或其他大型会议活动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三)在经济发展或技术创新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事务,自愿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本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职责:

(一)对本会会长负责;

(二)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本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

2020年11月20日